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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贫困家庭培训和就业促进政策

来源:宜宾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作者:美游宜宾发布时间:2017-07-04阅读次数:分享本文:

十二、贫困家庭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政策

(一)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政策解释单位:宜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李永忠            

咨询电话:0831—6610367

1.问:对吸纳贫困户就业的企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答:鼓励企业吸纳精准扶贫对象就业, 县内企业聘用精准扶贫对象,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1000/人的奖励,并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新吸纳10个以上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大学生创办的就业援助基地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问:对就业服务企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答: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有序组织劳务输出,帮助贫困家庭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400/人标准给予补贴。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

3.问:对于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有哪些政策?

答:以“双创”活动为契机,引导外出务工人员或成功人士返乡创业,在技能培训、人才培养、项目落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同时,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与企业对话沟通协调制度、并联审批制度、首席代办制度。

4.问:贫困家庭人员创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答:鼓励贫困家庭劳动力(含毕业5年内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创业,对创办领办创业实体的,给予1万元奖励;符合条件,可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不超过3年的政府贴息。

5.问:对贫困家庭人员就业有哪些服务?

答:在计划退出的贫困村开发了7个以上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按400/·月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同时针对贫困人员,举办扶贫专场招聘会,组织送岗位信息下乡入村活动。

6.问:对贫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哪些政策?

答:离校1年内未就业建卡贫困户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业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年,由人社部门给予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就业见习补贴。

(二)贫困户培训就业问题

政策解释单位:宜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李永忠            

咨询电话:0831—6610367

 1.问:技能培训的对象有哪些?

答:培训对象为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培训愿望的贫困家庭劳动者

2.问:技能培训是否缴纳费用?

答:各项技能培训均为免费培训,参训人员每人每天发放生活补贴50元。

    3.问:技能培训专业有哪些?

答:主要有三类:农村实用技能培训:家畜饲养、家禽饲养、生态养殖、种植业生产就业技能培训:计算机操作、家政服务、餐厅服务、电工、驾驶等;ƒ创业培训,参训人员可按照自我需求进行选择。

4.问:技能培训时间有多长?

答:农村实用技能培训为2-7天,就业技能培训为5-15天,创业培训为7-10

 5.问:技能培训方式有哪些?

答:主要有三种:农村实用技能培训:采取驻村培训,由乡镇或附近几个村共同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开展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由乡镇统一组织参训人员,集中到培训机构统一培训。有条件就地就近开展培训的工种也可由培训机构到镇或村开展培训;ƒ创业培训:由乡镇统一组织培训人员,在镇上集中培训。

6.问: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政策是什么?

:建卡贫困户中无劳动技能者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后可获得技能鉴定补贴,高级260/人、中级205/人、初级150/人、专项职业技能120/人。贫困家庭劳动者参加技师培训项目,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补贴。

(三)贫困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政策解释单位:宜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秦进容           

咨询电话:0831—6202579

    问: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有什么政策优惠?

答:建卡贫困户参保由县扶贫移民局提供参保人员资料至县医保局,由县医保局组织参保。所需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代为缴纳,代缴档次为第一档(120/年)。如选择第二档(280/年)缴费的,档次差额部分由家庭户自行缴纳。

(四)贫困户医疗报销问题

政策解释单位:宜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       

咨询电话:0831—6611037

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以享受哪些住院报销待遇?

答:(1)在2017年度由财政代缴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医疗保障救助相关政策。

2)建卡贫困患者在县内住院就医不设起付线。

3)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县内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的顺序报销后,剩余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由县医保局100%报销。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问题

政策解释单位:宜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夏艺文    

咨询电话:0831—6883255

1.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吗?

答:不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为保证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从制度的建立到管理再到经办完全是政府行为。

2.问: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不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怎样参保?

答: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有效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存折的原件(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等特殊参保群体还应携带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以下简称“参保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申请参加城乡居保,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委托亲属或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4.问:曾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中断就业的城乡居民可以参保吗?

答:可以参保。但不得同一年内同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5.问: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就业后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吗?

答:可以。但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后,应停止缴纳同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问题

政策解释单位:宜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夏艺文    

咨询电话:0831—6883255

1.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还是按月缴费?

答:按年缴费。参保居民每年只需缴纳一次养老保险费。

2.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应如何缴费?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银行代扣。每年的新参保登记应于1120日之前,缴费最迟不超过1210日。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本人的金江农商银行的社会保障卡或存折上。

3.问:参保居民每年需要缴纳多少养老保险费?

答:参保居民的年缴费标准共设置了13个档次: 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3000。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4.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怎样变更缴费档次?

答: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已参保人员应于每年520日前申报变更。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填写档次变更登记表并签字确认,将变更档次后的缴费金额存入社会保障卡或存折即可,每年只能变更一次。当年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缴费档次执行。

5.问:当年缴费成功后,今后可以选择其它的缴费档次吗?

答:可以。新参保人员应于参保登记时选择缴费档次,并作为当年缴费依据,缴费后不得变更当年缴费档次。但参保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次年及以后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

6.问:政府对参保居民有补贴吗?

答:有。个人当年缴费成功后,政府对应十三个缴费档次为每人每年分别依次补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

7.问:如果选择逐年缴费,到领取待遇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答:195271日至1967年元月1日出生的城乡居民参保选择逐年连续缴费,到领取养老待遇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8.问:个人缴费是归本人所有吗?

答:是。个人缴费全部归参保居民个人所有。

9.问:个人缴费计算利息吗?

答:计算利息。居民参保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10.问:个人缴费可以继承吗?

答:可以继承。参保居民亡故的,未领取的个人缴费连同缴费补贴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待遇领取问题

政策解释单位:宜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夏艺文    

咨询电话:0831—6883255

1.问:参保居民何时可以领取养老待遇?

答: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男女均为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达到规定年限的,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直至死亡。201271日前年满60周岁的,参保后可直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逐年缴费至领取年龄可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按年缴费至领取年龄,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怎样计发?

答: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年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现为75/月(今后将随政策变化调增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怎样领取待遇?

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存折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也可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委托村(社区)协办员代办。请务必于年满60周岁当月20日前到金江农商银行(原农村信用社)存足应缴社保费。

4.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是多少?

答:2015年及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一次性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720元,其中,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正常缴费不足3年的按360元计发。

5.问:新领的社保卡怎么用?

答:参保人首先需要分别到金江农商银行对社保卡进行金融功能激活,然后到县政务大厅一楼社保卡中心进行社保功能激活并录入参保信息,最后到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填写银行账户变更登记表并签字确认即后可使用社保卡缴费和领取社保待遇。

——关系转移问题

政策解释单位:宜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夏艺文    

咨询电话:0831—6883255

1.问:因户籍迁移至县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怎样转移?

答: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或存折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也可委托村(社区)协办员代办。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保关系。

2.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答: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程序申请办理。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参保人员可自愿按转入时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费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意继续缴费至15年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经办机构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新参保资料并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并提交复印件进行申请。

——重复参保问题

政策解释单位:宜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夏艺文    

咨询电话:0831—6883255

1.问:重复参保人员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

2.问: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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