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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社会保障扶贫政策

来源:宜宾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作者:美游宜宾发布时间:2017-07-04阅读次数:分享本文:

十六、社会保障扶贫政策

(一)农村低保政策

政策解释单位:宜宾县民政局

联系人: 邓清良   

咨询电话: 0831—6610412

1.问:农村低保兜底对象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1)宜宾县户籍的农村居民;(2)属建档立卡贫困户;(3)丧失劳动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家庭;(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且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2.问:申请低保兜底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书面申请;(2)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并交复印件,2寸免冠照片;(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书、学生证等)。

3.问:低保兜底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书面申请(属地管理)→入户调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本人陈述→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按比例入户抽查、审批结果返乡镇长期公示)

4.:低保兜底民主评议程序有哪些?

:1)宣讲政策;(2)本人陈述;(3)介绍情况;(4)现场投票;(5)公布结果;(6)签字确认。

5.问: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1)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2)拒绝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3)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正常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而不参加生产劳动,不耕种或转让他人耕种承包土地的(在校学生除外);(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财政状况的;(5)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6)拥有、租赁商业门面或店铺的;(7)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8)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9)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10)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

    6.问:低保兜底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

    7.问:低保兜底对象资金如何发放?

    :低保兜底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财政局划拨资金到乡镇,乡镇财政所按月或季度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8.问:对于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怎么处理?

   答: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应当依法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有哪些?

答: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我县户籍的农村低保对象。

    2.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理程序?

    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地管理)→村(社区)初审→乡镇残联、民政审核→张榜公示→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定→返乡镇张榜公示。

    3.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补贴标准2017年按每人每月70元执行。

4.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答:身份证或户口本验原件,并交复印件、第二代残疾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5.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如何发放?

    答:县财政划拨资金给乡镇,乡镇财政所打卡发放。

    6.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如何管理?

    答:定期复核、动态管理。

    7.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相关政策衔接包括哪些?

    答: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8.问: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情形有哪些?

答:(1)残疾人死亡的;(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县的;(3)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4)低保动态调整后不再是残疾低保对象的;(5)其他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

(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政策解释单位:宜宾县残联

联系人:      

咨询电话:0831—6610584

1.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哪些?

答:有宜宾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

2.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宜宾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补贴不低于50元。

3.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报程序是什么?

答: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户籍证明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交《宜宾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村(社区)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村(社区)公示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残联审核,审核合格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县残联审批。县残联审批合格后,在乡镇进行公示(审批后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各乡镇财政所打卡发放。

4.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停发情形有哪些?

答:①残疾人死亡的;②残疾人户籍迁出宜宾县的;③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④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

(四)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

政策解释单位:宜宾县残联

联系人:        

咨询电话:0831—6610584

    1.问: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的对象是哪些?

    答:有宜宾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

    2.问: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每个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的标准,以国定贫困线与该残疾人扶贫对象年收入的差额为准。

    3.问: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的发放时间是多少?

    答: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从2016年起由乡镇财政所按季度打卡发放。

    4.问: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的申报程序是什么?

    答:由残疾人扶贫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户籍证明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交《宜宾县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申请表》,村(社区)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重点复核残疾人申报的年收入,初审合格的,报乡镇扶贫办、民政办、财政所和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乡镇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残联,由县残联汇总后,商县财政、民政和扶贫移民部门,共同审批确认。

    5.问: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的停发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残疾人死亡的;二是残疾人户籍迁出宜宾县的;三是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四是纳入低保制度领取了“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五是其他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

(五)0-6岁的残疾儿童救助

政策解释单位:宜宾县残联

联系人:            

咨询电话:0831—6610310

问:0-6岁的残疾儿童救助有哪些?

答:(10-6岁的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的给予3万元以内补助;

2)进行康复训练的给予1.2万元的补助;

3)进行辅具适配的给予5000元以内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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